1.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:

成文法: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,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法律,如制定法。

不成文法: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,是通过国家认可而具有法律效力,但没有书面形式的法律。

2. 实体法与程序法:

实体法:规定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的法律,如民法、刑法、行政法。

程序法:确保实体法实施的法律,关注诉讼或行政程序,如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。

3. 根本法与普通法:

根本法:即宪法,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,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。

普通法:除宪法外的法律,内容涉及特定社会关系,法律效力低于宪法。

4. 一般法与特别法:

一般法:普遍适用的法律,适用于一般的人、事、时间和地域。

特别法:针对特定人、事、地域或时间的法律,具有优先适用性。

5. 国内法与国际法:

国内法:在一国主权范围内制定并适用的法律。

国际法:国家间通过协议制定,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,如国际条约。

西方两大法系(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)还有其特定的分类:

法律的基本分类是什么

公法与私法(民法法系):公法涉及国家与公民间关系,如宪法、行政法;私法则关注个人间关系,如民法。

普通法与衡平法(普通法法系):普通法基于传统判例,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,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正义问题。

这些分类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不同维度和适用范围,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知识。